企業法人注銷后如何確定訴訟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作為民事訴訟過程中原被告一方,因種種原因需注銷,此時訴訟主體的重新確定可分為以下兩個方面:01企業法人為原告 02企業法人為被告...
企業法人作為民事訴訟過程中原被告一方,因種種原因需注銷,此時訴訟主體的重新確定可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01企業法人為原告
企業法人作為原告時,可分為三種情況:企業法人依法清算時,此時公司仍有企業法人主體資格,依據公司法、及破產法等法律規定由清算組或清算負責人以企業法人的名義繼續進行訴訟;未依法進行清算,但有股東承諾,即可認為有明確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此時可由承諾方繼續進行訴訟;虛假清算、注銷時,若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人,則由權利義務承受人繼續進行訴訟,不能明確權利義務承受人時,法院通常會裁定按撤訴處理。
02企業法人為被告
企業法人作為被告時,也可將其分為三種情況:企業法人依法清算時,企業的所有債務統一列為企業清算資產及債務,由清算組或清算負責人應訴;“承諾式”注銷時,可將被告變更為給出承諾的股東;但虛假清算并注銷后,通常認為企業法人已經不存在即喪失了主體資格,按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可以裁定終結訴訟,若要求企業法人股東作為公司權利義務承受人應訴,此時法院無法確定公司股東存在侵害債權人的行為,因此敗訴的風險較大。
此時可依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對公司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作為確認訴訟當事人的依據,即此時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但這種情況下已經不屬于原權利義務的承受,而是新的權利義務發生,所以依據上述規定,僅能在一審中申請變更訴訟當事人時使用,二審中因可能剝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上訴權的情形而無法得到支持。
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條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后,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有前款所述行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注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直接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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